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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榔梨福品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21民初8238号
案件名称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榔梨福品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榔梨福品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8238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鑫,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县榔梨福品食品店,住所地长沙县榔梨街道高峰社区领东汇小区1栋118号。

经营者:程正福。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县榔梨福品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县榔梨福品食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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