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4380号原告:天津融创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贺兰道456号恒盛广场4号楼-16-3,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奥城商业广场C7十层。
法定代表人:王斯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啸,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融创众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二号路39号衔睿科技园508。
法定代表人:王鑫。
原告天津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融创众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天津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融创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融创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全部由天津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克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