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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12刑初833号
案件名称林建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建海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12刑初83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建海,男,1988年3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二部刑诉〔20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建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建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林建海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通过淘宝网店铺“果果妈咪购全球”、“美容美妆MM生活馆”销售假冒“REFA”品牌的美容仪,销售金额60万余元。

2020年5月18日14时许,民警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栋××室抓获被告人林建海,后查获假冒“REFA”品牌美容仪11部(价值1.2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建海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林建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郑某的证言,假冒REFA美容仪照片,商标注册证、淘宝交易记录截图、鉴定报告、淘宝店铺交易流水记录、淘宝店铺销售数据光盘、谅解书、民事和解协议等,搜查笔录、刑事提取笔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侦破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林建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林建海向商标权利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建海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建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认罪认罚,且主动赔偿商标权人损失,取得其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建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暂扣在公安机关的假冒“REFA”品牌的美容仪、机身、球形部件、配件、袋子、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5部,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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