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91民初1359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R,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杰,男,198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昕,江苏法德东恒(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