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438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文,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响水县六套乡中浪家电门市,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
经营者:樊中浪。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响水县六套乡中浪家电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