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514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知慧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三全路21号1号楼1层1015号。
法定代表人:付佳。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知慧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