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42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县阜城芯铭日化经营部,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阜城招商场大门面东由南向北第5间。
经营者:李霞。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阜宁县阜城芯铭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