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328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圣婴,上海泽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县东坎镇惠而多超市,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阜南路236号。
经营者:陈秋海。
被告:徐立新,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滨海县东坎镇惠而多超市、徐立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