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716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美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兴华路北段260号。
法定代表人:魏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逸飞,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美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