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273号 原告:肖红卫,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荣,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康区俊坤家具厂,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经营者:罗文俊。
原告肖红卫与被告南康区俊坤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肖红卫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为50000元整”。
此后,原告肖红卫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肖红卫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红卫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7元(肖红卫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肖红卫负担,退回原告肖红卫10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