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刑更5600号罪犯蔡怀鑫,男,汉族,1990年4月3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皖1503刑初280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判决,以被告人蔡怀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蔡怀鑫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蔡怀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怀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
另查明,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目前家庭生活困难,其本人狱内月均消费未超过规定标准。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安徽省颍上县谢桥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罪犯狱内消费审查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蔡怀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怀鑫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