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629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琪琪,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区小海镇俊林家电经营部,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新建街。
经营者:吴俊林。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丰区小海镇俊林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