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073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孔某1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安中三茨菇田东工业区5号之一(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61JN87。
法定代表人:孔某1。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孔某1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