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42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嘉佰惠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怡馨花苑商贸城1#楼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邢佳兵。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嘉佰惠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