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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陈英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6民初275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陈英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陈英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275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英吉,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诉被告陈英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的赔偿数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系外国公司,本案属于涉外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权,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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