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刑更5592号罪犯黄虎,男,汉族,1974年12月9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巢湖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7)皖0191刑初4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被告人黄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赃款858345元予以追缴。
同案被告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8)皖01刑终24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其定罪量刑部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皖01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被告黄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黄虎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黄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
另查明,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目前家庭生活困难,其本人狱内月均消费未超过规定标准。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安徽省巢湖市卧牛山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罪犯狱内消费审查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