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94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斌,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宝岛眼镜连锁店。
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县城民族街193号。
经营者:王瑞申。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孟村回族自治县宝岛眼镜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由82750元变更为20000元。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以双方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