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02民初373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尊力,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奥华家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5,经营场所:盐城市开放大道148号(1)。
法定代表人:罗承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奥华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55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剩余525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