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9049号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289号河南大学科技园(东区)8号楼11层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EBH88B。
法定代表人:洪山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纪元,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城松茶餐饮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363018E。
经营者:吴珠烈,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航格澜阳光花园2栋D单元301,公民身份号码441************811。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剑龙,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东城松茶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2020年9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
同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东城松茶餐饮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