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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昕与义乌梓舟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12610号
案件名称张昕与义乌梓舟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昕;义乌梓舟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2610号原告:张昕,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梓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黄杨梅一区107栋5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旭磊。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原告张昕与被告义乌梓舟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张昕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昕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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