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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炳异诉被告南京控疾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281号
案件名称原告夏炳异诉被告南京控疾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炳异;南京控疾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281号原告:夏炳异,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韩康,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控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平港路1号办公楼855室。

法定代表人:周维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兵,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炳异诉被告南京控疾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9月6日,原告夏炳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夏炳异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炳异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夏炳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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