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281号原告:夏炳异,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韩康,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控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平港路1号办公楼855室。
法定代表人:周维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兵,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炳异诉被告南京控疾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9月6日,原告夏炳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夏炳异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炳异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夏炳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