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285号 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周云杰,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江县广福镇张氏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广福镇铜山北街42号。
主要负责人:张开文,该经营部经营者。
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江县广福镇张氏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