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039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唐县万利福超市新开路分店,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龙州镇衡阳大街。
经营者:史立刚。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行唐县万利福超市新开路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