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3519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宁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中原百货日化商行,实际经营场所蚌埠市蚌山区光彩大市场9区24栋20号,店铺名中原日化,经营者李杰,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纬二路44号2栋二单元1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中原百货日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