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241号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57号。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永昌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张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县鸿图超市向阳路加盟店,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向阳西路102号。
经营者:丁中楼。
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阜宁县鸿图超市向阳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