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8896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光为明百货店,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
经营者:聂凯文,男,现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光为明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同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25元,依法向其退还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