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12刑初81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保泉,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汉族,初中文化,网店经营者,住安徽省天长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奇嵩,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二部刑诉〔20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保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保泉及其辩护人周奇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保泉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通过淘宝网开设的“全宝宝传奇”、“好再来电子科技”、“高端大气讲档次”、“天天玩plus”店铺公开销售假冒“奥克斯”“美的”“TCL”品牌的遥控器,销售金额共计62万余元。
2019年10月16日,民警在安徽省天长市××镇××路将被告人陈保泉抓获,并查获假冒“美的”“奥克斯”“TCL”品牌遥控器1500余个(货值金额1.5万余元)。
经鉴定,上述涉案遥控器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保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陈保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蔡某、张某、胡某、焦某等人的证言,假冒品牌遥控器的照片,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淘宝店铺手机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和解协议、谅解书等,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淘宝店铺交易数据、讯问陈保泉同步录音录像,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保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且主动赔偿权利人损失、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望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陈保泉向“美的”、“TCL”、“奥克斯”品牌的商标权利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保泉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保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认罪认罚,且主动赔偿商标权人损失,取得其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保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暂扣在公安机关的假冒“奥克斯”、“美的”、“TCL”品牌的遥控器、作案工具电脑主机3台、手机2部,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