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19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董事长: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芳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山办事处工业园,注册号370282228020027。
经营者:管敦瑶。
第三人:易想定,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芳瑞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易想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已预交2300元,多预交的22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