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8知民初19号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鑫辉手机城,经营场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38号。
经营者:石双健,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冬晴,湖南古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鑫辉手机城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雪飞 审 判 员 吕红军 人民陪审员 吴廷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符兆敏 书记员宁子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