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301号之一 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48号华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米成,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乃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里增,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里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