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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与陈敏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10303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与陈敏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陈敏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782民初10303号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溪东路151号B幢3楼。

法定代表人:崔华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宇,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敏花,女,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仁县。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敏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亚萍独任审判,于202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徐翔宇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陈敏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342374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按照法定赔偿)。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34237435号“D’STUDIO”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内衣等),上述商标仍在专用权保护期限内。

原告为上述商标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在原告努力宣传和经营下,使上述商标在内衣类别中享有巨大的知名度,极受消费者追捧,销售巨大。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位于义乌市××栋××单元的“满天红”店铺中大量、低价销售侵害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成此诉。

被告陈敏花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系第342374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6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服装、裤子等。

2019年10月16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德斌向义乌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于同日到义乌市××栋××楼的一处店面,该店面上方的广告牌上有“满天红地址:北下朱62栋3单元”等字样,两侧楼梯口上方分别有“下朱62幢3单元”和“下朱62幢2单元”字样的蓝色门牌。

李德斌在该店铺购得了一条裤子,所取得上述物品由公证员当场带至附近进行现场封存。

原告为本案维权支付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2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第34237435号商标注册证原件1份、(2019)浙义证民内字第12671号公证书原件1份及实物、公证费发票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合同原件1份、律师费电子发票打印件1份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陈敏花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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