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2999号之一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清溪东路151号B幢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64M90G。
法定代表人:崔华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嘉兴市崇迪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嘉兴总部商务花园87号楼402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T7X6B。
法定代表人:陈铭。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崇迪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10元,由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