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96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晨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鑫信豪建材商店,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侯台村侯台花园小区底商27号。
经营者:杨修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鑫信豪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忠审 判 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刘 萍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郭晨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