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63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帝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祥云路19号院1号楼西1单元5层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辉。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帝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