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531号原告:陈业正,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25号城市天地广场B座1902。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深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麦地路58号风尚国际大厦22H房。
法定代表人:邹诚诚,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业正诉被告惠州市深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业正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业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