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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丰振江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9知民初93号
案件名称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丰振江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丰振江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93号 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春天花园6幢1单元11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87771524Y。

法定代表人:徐欲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振江,男,195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肃宁县。

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与丰振江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赔偿数额由15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17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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