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241号 原告李霞,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丹茹、李清云(实习),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坤俊,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杭州和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萧山科技城**(萧山区钱江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W5HB3Y。
法定代表人洪坤俊。
被告永康市飞笑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大江畈村江河机械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MA28DR002H。
法定代表人朱祖望。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孔原,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霞与被告洪坤俊、杭州和洪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飞笑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霞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人民币1万元,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1年3月23日,原告李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李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霞负担。
原告李霞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