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知民初11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系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鹿县如家快捷宾馆,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城万盛北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29MA09JYUJ8H。
法定代表人:吉运平,系该店经营者。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鹿县如家快捷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一审诉前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