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7233号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468号3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2W。
法定代表人:SONGJIYOUN。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棠依佳美化妆品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丰乐路东三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K。
经营者:樊后锦。
被告:深圳市溢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布龙路369号东海王工业区A座A3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F。
法定代表人:樊后锦。
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棠依佳美化妆品店、深圳市溢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7元减半收取计1238.5元,由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