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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扶风县老区米兰春天影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3民初59号
案件名称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扶风县老区米兰春天影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扶风县老区米兰春天影楼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民初59号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363644G。

法定代表人:裴伟,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扶风县老区XX楼,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老区XX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24MA6XDPT60W。

经营者:张掌全。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扶风县老区XX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为由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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