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民初31983号原告:福州风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象峰村樟树头工业小区一号楼第一层东侧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E。
法定代表人:林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烨涛,广东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诚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白云大道北1749号5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X5。
法定代表人:余颖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映萍,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州风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诚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杜玲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烨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映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将涉案域名kt32.cn涉及以“鸡排风云”品牌商标非法设置为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相关网站链接;
2、依法判令被告在《中国经营报》上对其涉案恶意侵权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且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理维权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等共计1万元整;
5、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成立,旗下品牌包括鸡排风云、黄金贼一乌贼烧、日光海蒸鲜工坊,其中鸡排风云是福建大规模的台式鸡排连锁店,是福建台式鸡排连锁的翘楚品牌,主要经营鸡排、盐酥鸡、茶饮等台湾特色小吃。
2014年鸡排风云已突破百间分店,2015年2月6日原告在福建省官方指定中小企业股权上市扶持单位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举行“风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挂牌,受到官方正式认可。
原告在行业内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原告已在第29、30、32、43等类别上注册了“鸡排风云”的相关图形及文字商标,是该图形及文字商标的所有权人。
近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搜索引擎上将原告享有专用权的“鸡排风云”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设置为360搜索的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及标题下面的网络推广内容中使用“鸡排风云”,让公众误以为其就是原告招商的官方网站及渠道,但点击上述内容后出现的却为被告推广的与原告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同类品牌产品“华莱士加盟”。
经查,网站自2017年5月27日设立,已达两年之久,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将涉案商标的文字设置为其付费推广中的标题或关键词,必将使公众产生混淆,使原告丧失潜在的交易机会,是违法的侵犯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因确认被告已断开涉案链接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的商标是繁体字体的“鸡排风云”,我方提交的关键词搜索是简体字,原告提交的两个商标证的商标号是不同的,简体字的注册商标是2020年5月12日才申请注册的,但是公证取证的日期是2019年。
经审理查明,一、原告的权利来源及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及知名度。
原告明确在本案中主张第10277118号“雞排風雲”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10277118号“雞排風雲”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案外人李南勳(证件号为P121957187),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茶馆(截止),注册时间为2013年2月14日,有效期至2023年2月13日止。
2018年10月20日,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原告。
原告为证明其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及知名度,提交以下证据:1、鸡排风云品牌部分门店照片及门店地图搜索结果。
2、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加盟合同。
3、思恩TA9心连心组委会授予鸡排风云品牌的爱心企业荣誉证书、福建省企业经济评价协会2016年11月22日颁发给原告“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荣誉证书以及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福建)有限公司颁发的挂牌展示证书。
上述证据拟证明:1、原告在全国开设了超200家门店的事实;
2、原告曾获得过“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爱心企业”等荣誉,品牌在行业内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事实;
3、原告品牌单店的加盟费用达3万元以上,原告损失巨大。
二、被控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
2019年9月11日,申请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俐在福建省闽江公证处公证员林某及公证员助理张钰文的现场监督下,在360搜索栏内输入“鸡排风云”,选择搜索结果为第四条名称为“鸡排风云加盟。
汉堡炸鸡泰斗强烈推选的汉堡炸鸡品牌!
”的链接,进入网址为××/hls/的新页面,页面内容显示“华莱士快食尚汉堡美食”品牌网站及相关招商加盟信息。
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网站所有者查询”并进入名称为“域名Whois查询-站长之家”的链接,复制上述“sln.kt32.cn/hls/”网址链接,返回“域名Whois查询-站长工具”的网页对该网址链接进行查询;
显示域名kt32.cn的注册商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联系人为本案被告,创建时间为2017年5月27日,过期时间为2020年5月27日。
福建省闽江公证处出具(2019)闽证内字第8021号公证书证明附于公证书之后的电脑页面截图系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俐在公证员林某及公证员助理张钰文的现场监督下,现场操作公证处电脑查看相关内容进行截图并对保存的截屏图片打印所得,该附近与上述页面当日当时的实际情况相符。
原告明确在本案中主张第10277118号“雞排風雲”注册商标专用权,明确被告的侵权表现形式:被告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鸡排风云”字样,通过设置关键词,购买排名将自己推广的产品放置于搜索引擎中,被用户发现、浏览,是一种宣传推广的商业活动。
同时,被告将“鸡排风云”设置为关键词的行为起到了识别来源的作用。
在360搜索引擎上将原告享有专用权的“雞排風雲”注册商标的简体文字内容设置为被告网站的搜索关键词,致使在360浏览器搜索“鸡排风云”便可在搜索首页呈现“鸡排风云加盟汉堡炸鸡泰斗强烈推选的汉堡炸鸡品牌”为标题的内容,标题下的网络推广内容中也使用了“鸡排风云加盟”的字样。
点击该链接会进入被告网站,内容为对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其他餐饮品牌的宣传。
被告虽为广告公司,但推广的品牌为“华莱士”,该品牌与原告经营的食品商品类别高度相似。
该行为截获了原告的潜在客户,造成了原告的经营损失。
庭审中,被告确认域名kt32.cn的网站由被告注册,确认将简体字的“鸡排风云”设置为涉案域名的关键词和标题,对原告方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被告公司是广告公司,与原告不是同行业,其使用涉案网站是帮客户进行广告投放;
2、原告举证的商标证及类别与被告在搜索里面搜索的鸡排风云不是一个类别的商标;
3、原告举证的其所有开店事实与被告无关,被告是广告公司,没有直接去开店也没有利用原告的商标去开店;
4、被告的域名链接打开后的页面上没有任何一个字体现了“鸡排风云”字眼。
被告为证明其设置该关键字搜索时,原告尚未取得简体字“鸡排风云”的注册商标。
提交了网上查询“鸡排风云”商标信息截图,显示简体字“鸡排风云”商标申请日期:2020年5月12日,初审公告日期2020年9月27日,专用权期限自2020年12月28日至2030年12月27日。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认为:1、鸡排风云的简体字与原告所拥有的商标证的字体同属于中文,读音含义均无差异。
在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上所公示的商标名称所对应的原告的商标证显示的依然是鸡排风云的简体字字形。
2、由于计算机技术所限,在搜索栏也只能输入中文的简体字形。
三、关于赔偿数额。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经济损失为5万元,依据是其单店加盟的费用以及品牌的经营时间、获得的荣誉和知名度,再结合被告的网站设置时间累积长达三年之久,其推广内容与原告直接竞争关系。
原告主张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900元。
四、其他查明的事实。
1、原告成立于2013年6月8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
企业营销策划;
企业形象策划;
企业管理咨询;
对贸易业的投资咨询;
餐饮管理服务;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
2、被告成立于2015年12月29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18万元,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发票、企业注册基本资料、门店照片、地图搜索查询结果、加盟制经营合同、荣誉证明、国家商标网查询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案外人李南勳是第10277118号“雞排風雲”注册商标的原注册人,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3类,原告于2018年10月20日合法受让上述注册商标,现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予以保护,故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维权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未提交足以推翻(2019)闽证内字第8021号公证书的证据前提下,(2019)闽证内字第8021号公证书应当作为评定事实的根据。
关于被控网站的开设主体问题。
根据(2019)闽证内字第8021号公证书附件显示,涉案域名kt32.cn的网站由被告注册使用,被告亦确认此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是否在被控网站实施了侵害原告所有的第10277118号“雞排風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院认为,“鸡排”是鸡(禽类的一种)身体某一部分的名称,“风云”是由气象中“风”与“云”组合而成,比喻正处于对局势影响最为关键的人或事,两者均属通用词,但是原告将“鸡排”与“风云”两个并无关联的词组进行组合,具有其独创性,则属于臆造词组。
根据(2019)闽证内字第8021号公证书附件显示,被告将“鸡排风云”设置为360搜索网站搜索关键词,搜索显示出来的标题为“鸡排风云加盟汉堡炸鸡泰斗强烈推选的汉堡炸鸡品牌”,标题下方有“鸡排风云加盟”等字样,吸引相关群体进入被告涉案网站进行浏览,网页内容显示为售卖包含“炸鸡”类产品的华莱士餐饮品牌推广宣传内容,页面内容显示有招商目的,且网站招商的类别与原告注册商标的类别同属于第43类服务类别。
经比对,首先,涉案网站搜索关键字及标题中使用的“鸡排风云”字样与第10277118号“雞排風雲”注册商标除存在中文繁简体差别外基本一致,读音一致,因此,涉案网站设置的搜索关键词与标题中使用的“鸡排风云”字样与第10277118号“雞排風雲”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由于网络平台搜索引擎设置关键词是便于相关群体通过网络访问了解到符合预期的产品、服务和公司等信息,再结合原告在搜索显示的标题下方文字中显示有“鸡排风云加盟”字样,被告明显存在拦截原告的潜在客户、争夺原告客户资源和市场份额、不当攫取本应属于原告基于第10277118号“雞排風雲”注册商标系列产品或服务所应享有的市场关注和商机的恶意,从而损害了原告的第10277118号“雞排風雲”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第10277118号“雞排風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庭审中,原告以确认被告断开涉案链接为由,申请撤回判令被告将涉案域名kt32.cn涉及以鸡排风云品牌商标非法设置为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相关网站链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原告提交备注有“21898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代替福州风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缴公证费”字样的公证费发票一张,与本案涉及的(2019)闽证内字第8021号公证书无法确认对应,但鉴于原告确有委托公证取证、进行调查和诉讼的事实,其必然产生一定的相应费用,故本院酌定上述费用为6000元,超出部分予以驳回。
关于经济损失,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无证据证实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而实际获利的数额,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期间和后果、销量、销售价格、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2万元,超出部分予以驳回。
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在《中国经营报》上对涉案侵权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但并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被告的涉案侵权行为对原告的造成的实质性影响,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诚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福州风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诚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福州风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理维权费用6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州风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福州风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37元,被告广州诚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63元。
原告福州风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交纳的受理费超出其负担部分的563元,由被告广州诚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上述判决还款期限内向原告福州风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
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