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75号原告: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清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筠,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泰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2号楼9层90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丹,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燕,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泰赞商贸有限公司、陈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