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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官亚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5民初16593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官亚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官亚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6593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唯贤,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官亚琴,女,199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官亚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诉前调解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于收取。

审判员 刘 畅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文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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