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知民初194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冰,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西路太行道口烧鸡店。
经营场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西路耐二西院二号楼103。
经营者:李伟建。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西路太行道口烧鸡店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