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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韩飞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12民初511号
案件名称511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韩飞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韩飞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511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飞飞,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飞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2021年3月9日,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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