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548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峰,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正丹,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西亭镇刘二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青年中路路南。
经营者:刘金明,男,195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州区西亭镇刘二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