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初3035号 原告:慈溪盛泰文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90059313C,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东区。
法定代表人:虞玲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忠,男。
被告:义乌市简约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PHWQ7F,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洲花园流云苑16幢2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光裕。
原告慈溪盛泰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简约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盛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忠、被告简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光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简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盛泰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73041××××.0,名称为“双指握笔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简约公司赔偿盛泰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及为维权所支付的公证费2500元、起草费1000元,共计835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5日,盛泰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双指握笔器”外观设计专利,于2018年1月19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73041××××.0,简要说明中记载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为产品的整体外形,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2018年4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了针对涉案专利的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20年初,盛泰公司经调查发现简约公司未经许可,在天猫网站上发布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广告,并已实际从事了销售行为。
2020年3月24日,盛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新忠向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并公证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
2020年4月2日,该公证处出具(2020)浙甬永证民字第1048号《公证书》。
盛泰公司经比对发现,公证购买的双指握笔器的形状及外观与盛泰公司的外观设计相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另查明,简约公司在天猫网页上发布的详情图片与盛泰公司的产品图片完全一致,其在明知产品存在专利权的情形下,又擅自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已构成恶意侵权。
综上所述,盛泰公司认为简约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盛泰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给盛泰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盛泰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简约公司辩称,其确实不知道该产品是有外观设计专利的。
2019年看到天猫上面有销售,便从微信名“小青蛙”处进了一次货,金额七百元左右,然后挂到网上去卖,前后没售出几件,包括盛泰公司取样的证据,其余的还在仓库里面。
简约公司并非制造商。
盛泰公司在天猫平台投诉后,简约公司就把产品下架了,之后再也没卖过。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盛泰公司系ZL20173041××××.0“双指握笔器”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设计人为黄新忠,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9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月19日。
盛泰公司按规定缴纳了年费,该专利尚处有效期内。
专利简要说明中记载该外观专利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其整体外形,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
2018年4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9年12月20日,盛泰公司与特伊福(宁波)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伊福公司)签订《专利权许可使用协议书》一份,约定盛泰公司同意特伊福公司使用涉案专利进行产品宣传和销售,但特伊福公司不可以生产制造盛泰公司的专利产品,如发现生产制造乙方的专利产品,需按专利许可费的三倍进行赔付;
许可种类为普通许可;
许可期限为2019年12月20日至2026年12月19日,许可费用为80000元。
2019年12月23日,特伊福公司向盛泰公司支付80000元。
2019年12月27日,盛泰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前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20日发文出具备案证明。
2020年3月24日,盛泰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新忠向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黄新忠在公证员现场监督下,使用计算机通过淘宝网向简约公司购买了握笔器2卡,单价4.80元/卡(3个装),货品总价9.60元;
购物当天店铺显示该产品月销量41件,累计评价7个。
2020年3月26日,该公证处接收快递一件。
2020年4月1日,黄新忠到该公证处当场拆开验货,并由公证员密封并拍照。
同日,黄新忠在公证员现场监督下登录淘宝网站查询并打印上述订单的订单详情及物流信息。
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为上述行为出具了(2020)浙甬永证民字第1048号公证书。
庭审中拆封被诉侵权产品,该产品的外包装上印有“小青蛙”商标和“义乌市通元文具有限公司”。
经庭审比对,涉案外观设计系握笔器,中部为圆柱状笔套,该笔套左右两侧分置倒圆锥孔状指套,主视图显示指套上设计有上下排列的跑道状镂空,后视图显示指套上也有上下排列的跑道状孔镂空。
被诉侵权产品也属于握笔器,具有涉案外观设计相同的结构,但指套上的镂空形状不同,被诉侵权产品主视图的镂空为波浪线,后视图的镂空为五角星。
另查明,盛泰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19日,经营范围:文具、塑料制品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简约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15日,经营范围:实物现场批发、网上销售;
办公用品、体育用品、文具用品、纸制品(不含出版物)、小五金、日用百货、玩具、母婴日用品、针纺织品、小家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又查明,盛泰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公证费2500元、法律文书代书费1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年费收据、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公证实物、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收费票据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ZL201730141××××.0“双指握笔器”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盛泰公司作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其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资格。
盛泰公司、简约公司均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近似,法院对此亦予确认,故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简约公司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
2.简约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1,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正常交易方式取得被诉侵权产品。
对于合法来源的证明事项,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合同、票据等作为证据。
简约公司称侵权产品系从案外人处购买,并提交其与微信昵称“小青蛙”用户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简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微信用户“小青蛙”的真实身份,在案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未能体现侵权产品的购货渠道和直接的供货方,故对其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盛泰公司主张简约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经审查,简约公司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展示侵权产品图片并向公众作出销售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且盛泰公司公证购买了涉案侵权产品,简约公司亦确认侵权产品系其对外销售,故本院认定简约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
简约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盛泰公司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害了盛泰公司的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盛泰公司要求简约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盛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简约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而主张参考专利许可费80000元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依据。
本院考虑到简约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产品销量、涉案专利年均许可费为11428元、盛泰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18000元(含合理开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乌市简约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原告慈溪盛泰文具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730141××××.0“双指握笔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义乌市简约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慈溪盛泰文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慈溪盛泰文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8元,由原告慈溪盛泰文具有限公司负担741元,被告义乌市简约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147元。
原告慈溪盛泰文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被告义乌市简约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