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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华瑞源电源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07民初39465号
案件名称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华瑞源电源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华瑞源电源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39465号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永源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28HN8B46。

法定代表人:陈丽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华瑞源电源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黄竹南路**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BWCC17。

经营者:朱灶伟,男,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欣,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华瑞源电源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华瑞源电源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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