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81执804号被执行人:冯勇,男,198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李庆洪,男,1983年6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陈东海,男,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张世消,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冯勇、李庆洪、陈东海、张世消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的(2019)苏09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冯勇、李庆洪、陈东海、张世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3800000元;
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庆洪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30000元;
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东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1450000元;
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四、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世消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180000元;
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