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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宏鑫厨柜商行、海盐县沈荡镇浪鲸电器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402民初1215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宏鑫厨柜商行、海盐县沈荡镇浪鲸电器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宏鑫厨柜商行;海盐县沈荡镇浪鲸电器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402民初1215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宏鑫厨柜商行。

住。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万寿中路**建材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02MA6U42DN34。

经营者:倪水香。

被告:海盐县沈荡镇浪鲸电器厂。

住所地:浙江省。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沈荡镇永庆村**,**码:92330424MA29FLPE1X。

经营者:李杰,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丰,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宏鑫厨柜商行(以下简称宏鑫厨柜商行)、海盐县沈荡镇浪鲸电器厂(以下简称浪鲸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被告浪鲸电器厂经营者李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丰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宏鑫厨柜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宏鑫厨柜商行立即停止在其店铺门头、名片、收款收据上使用“欧派”字样,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欧派”字样的浴霸;

2、被告浪鲸电器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欧派”字样的浴霸;

3、被告宏鑫厨柜商行赔偿原告5万元(含合理费用)、被告浪鲸电器厂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含合理费用);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欧派公司创立于1994年,是中国整体橱柜行业的领先品牌,系第4378572号、第26106394号商标权利人。

2020年5月,欧派公司发现宏鑫厨柜商行在其店铺门头、名片、收款收据上使用“欧派”字样,并且销售标有“欧派”字样的浴霸。

案涉产品外包装上和使用说明书上印有“海盐县百步镇浪鲸电器厂”。

二被告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宏鑫厨柜商行未作答辩。

被告浪鲸电器厂答辩称,被告宏鑫厨柜商行的门牌广告与其无关,也并非直接从其厂内进货,被控侵权的浴霸系浪鲸电器厂产品,但其在“乐家欧派”商标无效后未再生产销售,被告宏鑫厨柜商行出售的产品出产日期在“乐家欧派”商标无效之前,法不溯及既往,浪鲸电器厂无恶意侵权,生产销售行为合法,请求法院驳原告诉讼请求。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825号公证书;

用于证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标。

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826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1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

用于证明原告商标已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驰名。

3.(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920号公证书;

用于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经质证,被告浪鲸电器厂对原告提交证据的1、2均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为反驳原告的主张,被告浪鲸电器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商标受理通知书、授权书、商标注册证、关于第20460308号“乐家欧派”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

证明浪鲸电器厂使用“乐家欧派”商标是在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前,系合法使用。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合法使用证明目的。

被告宏鑫厨柜商行未到庭质证。

本院认证:原告与被告浪鲸电器厂双方对对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至于被告浪鲸电器厂生产销售案涉产品是否构成侵权,本院将在判决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

2007年6月7日,案外人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烘烤器具(烹调器具)、水龙头、浴室装置、消毒碗柜、饮水过滤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蒸气浴装置、坐浴澡盆、沐浴用设备、淋浴隔间、洗澡盆、坐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灯,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6月6日。

2014年3月24日,该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欧派公司。

2018年11月28日,欧派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2610639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淋浴用设备;

淋浴用热水器;

浴室装置;

浴霸等;

该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7日。

2013年7月20日,欧派公司与蒋文娟签订《广告续约合同》,约定邀请演员蒋雯丽为欧派公司所生产的橱柜、衣柜、卫浴的广告制作演出,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

2014年10月22日,欧派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在CCTV新闻《环球视线》全媒体独家特别呈现发布广告,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14年11月27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2015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期限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

2020年5月19日,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委托代理人王某向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同年5月27日,公证人员与王某来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市场××层××号的“欧派集成吊顶宏鑫橱柜衣柜”店铺内,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王某在该店铺购买了包装盒标有“乐家欧派”字样的浴霸一台,并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倪日升”名片一张及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一张。

公证人员对上述物品、名片、送货单进行拍照、密封并加贴封条。

2020年7月2日,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920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宏鑫橱柜商行名片上印有“欧派集成吊顶宏鑫橱柜”字样。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物品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经当庭拆封,公证保全实物为生产日期为2017年7月的浴霸一台。

浴霸包装箱正面、顶部、侧面均标有“乐家欧派”字样,侧面、底部标有“海盐县百步镇浪鲸电器厂”,“地址:浙江省海盐县××镇工业园××,“服务热线:4000-222-745”。

被告浪鲸电器厂确认该浴霸系其生产。

另查明:案外人曹忠林曾于2017年8月14日经核准注册第20460308号“乐家欧派”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电炊具;

冷冻设备和装置;

空气调节设备;

排气风扇;

龙头;

浴室装置;

浴霸;

水净化装置;

电暖气,并授权被告浪鲸电器厂使用,后该商标于2020年8月11日被宣告无效。

2020年11月19日,被告浪鲸电器厂经营者李杰就“乐家欧派”商标于相同商品/服务项目再次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欧派公司系第4378572号及第26106394号“欧派”商标注册人,该商标处在有效期内,欧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被诉侵权浴霸系被告浪鲸电器厂生产,并由被告宏鑫厨柜商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浴霸,与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重合性,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属于类似商品。

被诉侵权浴霸包装箱醒目位置突出标注有“乐家欧派”字样,客观上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符合商标性使用的特征。

经比对,被诉侵权“乐家欧派”标识中“欧派”字样与第4378572号“欧派”在文字及其读音方面相同,上述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浴霸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近似。

依据查明的事实,被控侵权商品生产时间为2017年7月,但原告第26106394号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为2018年11月,即被控商品的生产时间先于原告获准注册的日期,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第26106394号商标,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认定宏鑫厨柜商行销售上述浴霸的行为侵犯了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浪鲸电器厂生产的上述浴霸的行为侵犯了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宏鑫厨柜商行和浪鲸电器厂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原告欧派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欧派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本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后果、欧派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特别是考虑到:1.浪鲸电器厂系侵权浴霸的生产者;

2.侵权浴霸的售价为350元;

3.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办理了公证保全,并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据此,本院酌情确定浪鲸电器厂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含合理费用);

被告宏鑫厨柜商行赔偿欧派公司20000元(含合理费用)。

被告宏鑫橱柜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宏鑫厨柜商行(经营者:倪水香)立即停止在其店铺门头、名片上使用“欧派”字样,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欧派”标识的浴霸;

二、被告海盐县沈荡镇浪鲸电器厂(经营者:李杰)立即停止生产标有“欧派”字标识的浴霸;

三、被告海盐县沈荡镇浪鲸电器厂(经营者:李杰)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包含合理费用);

四、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宏鑫厨柜商行(经营者:倪水香)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包含合理费用);

上述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五、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10元,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宏鑫厨柜商行(经营者:倪水香)负担320元,被告海盐县沈荡镇浪鲸电器厂(经营者:李杰)负担11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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